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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人文】年轻帅哥小心,中国刑法没有鸡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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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年轻帅哥小心,中国刑法没有鸡奸罪 !

2017-03-21 15:08:31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有中国刑法鸡奸罪吗?

强奸多指男性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是这个法律规定太过狭隘,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不止有女性受害者的情况,男性也可能成为受害者,但是中国刑法鸡奸罪并不成立,因为并没有此罪的规定。但是以前刑法流氓罪可包含鸡奸行为,具体可以看下文。

中国刑法并无鸡奸罪规定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关系的行为。236条明确指明对象为女性。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上来看,客体是妇女的自主决定自己合法性行为的权利。从客观方面来看,“强奸“是违背被害人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从对象上看,受害人是女性。

从主体上看必须是男子,但如果妇女教唆或帮助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的,应以共犯论处。

我国目前尚未对男性被强奸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但是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强奸罪中受害方的性别了。

例如,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的强奸罪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意大利现行刑法“60条—2性暴力”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我国台湾地区《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将强奸罪由“妇女”扩充为“男女”。

但是猥亵儿童罪则不分性别,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未要求行为人必须在此类犯罪中,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手段。

也就是说,无论儿童是否同意,也无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猥亵罪,应当立案侦查。

法无明文不为罪。1979年老《刑法》的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鸡奸行为。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就找不到有关鸡奸行为的规定。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鸡奸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通过本文,可以了解中国刑法鸡奸罪并没有明文规定,之前鸡奸本可以包含在原流氓罪里的,但是刑法取消了流氓罪,因此鸡奸罪并无法律的规定。国外的刑法上已经明确了强奸的受害者不局限于女性,但是中国刑法上还未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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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奸毁掉多少人,法律漏洞让人心疼。   

512606633
   

发表于 2014-6-4 02:49  

本帖最后由 512606633 于 2014-6-4 03:42 编辑


29岁男子性侵15岁男孩 如何定罪惹争议


男子性侵男孩无法定罪只拘留15天

新密市15岁男孩杨小强(化名)在6月8日晚被一名男子“非礼”后,20多天来,他天天待在家里不出门。听到有人进屋,他会用被子将整个身体包裹起来。

  小强奶奶说,孩子受到严重伤害,公安机关应该将男子抓起来,让法院重判。但新密市青屏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却称,只能根据现有法律对该男子实施拘留15天的处罚。至于孩子受到的伤害,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件

  男子威胁15岁男孩两次脱光衣服

  杨小强今年15岁,辍学在家。今年3月底,小强的舅舅在县城给他联系了一份工作,在汽修厂学修车,白天,小强去汽修厂,晚上则在舅舅家休息。

  今年6月8日晚上,下班后,小强和两名同学在新密市西广场玩耍。晚上11点,他们决定回家。

  此时,小强想方便一下,就向西广场一偏僻处跑去,但两名同学等了很长时间,也没见他回来,拨打他手机,关机。他们想着小强可能有事先走了,就回家了。

  据小强的舅舅金先生说,当时,小强在广场一过道附近方便时,被一男子用匕首逼着带进了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里。“上车后电话就被没收,关机,男子一边拿着匕首威胁着小强,一边开车向北边的雪花山后山驶去。“到后山后,该男子拿刀威胁我外甥,让他把衣服脱光。”金先生说。

  大约一个小时后,男子嫌玩得不过瘾,要求小强叫一个同学过来。被逼无奈,小强只好又给同学王超(化名)打电话。男子和小强去市区把王超接上车,又来到青屏山上一偏僻处。男子又威逼王超把衣服脱光,感觉王超年纪有点大,男子开车把王超送回市区让其回家。

  此时已是凌晨1时许,男子带着小强又来到市区北边一加油站附近的偏僻处,责令小强把衣服脱光,男子也把衣服脱光后进行鸡奸,在车里折腾了小强近4个小时。

  后果

  小强回到修车厂时,已是早上5点多。据金先生说,小强告诉他,在他下车时,男子还恐吓他不许回头,不许看车牌。待他一直走到修车厂门口,男子迅速离开。
  6月9日早上,修车厂老板得知此事,报警后便联系了金先生,幸好小强记住了车牌号。
  接警后,青屏街派出所出警。6月15日,小强的家人和王超在新密市开阳路与青屏大街交叉口发现了那辆红色马自达轿车。赶到的派出所民警随即将29岁的车主李卫星(化名)控制。
  人是控制了,下一步就是如何处理了。金先生去派出所询问,民警说,这个事比较麻烦,必须请示市局法制科。"下午我又去问,他们说不好定性,法制科的答复是,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上限拘留15天,派出所能做的只有这些了。"
  金先生说,孩子身心受到这么大伤害,按照派出所的说法,李卫星拘留15天就没事了。"虽然我外甥是个小男孩,但他遭受的是和强奸一样的伤害,公安机关不应该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中的'猥亵他人'将李卫星拘留15天了事。"
  昨日上午10时许,在新密市郊区农村杨小强家里,躺在窑洞里床上的他用单子将整个身体裹了个严严实实。床头柜上放着火腿肠、方便面、冰红茶、鸡蛋等食物。任凭记者怎么说,躺在床上的他始终不愿说话。
  "从9日到今天,都已经20多天了,你看看这孩子,天天躺在床上就不下来,也不吃饭。"86岁的奶奶哭着说。警方 根据法律,只能给出拘留15天的处罚 小强69岁的姥姥也赶了过来。她说,法律难道就没这方面的规定吗?难道就真治不了李卫星的罪? 小强的父亲说,
孩子经历过这么一次事后怕他受不了,想不开。"这事要是在农村传开了,要比大姑娘遭强奸还丢人,
我们现在只想让行凶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负责办理此案的青屏街派出所民警杨朝军说,经调查,李卫星和杨小强的说法基本一致,从笔录上来看,当晚的行为都是在小强不愿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从受理这个案件到15日立案,我们作了很大的难,这事从来没遇见过。拘留李卫星15天,还是深思熟虑后决定的,现在的法律不容许我们有一点差错,如果适用法律错误,李卫星很可能控告我们。"青屏街派出所指导员尚文州说,至于孩子心理受到的伤害,这大家都可以想到,家属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办案民警介绍,由于此案件涉及双方当事人的隐私,他们格外慎重。李卫星已婚,而且也有孩子,8日晚上他喝了不少酒。在拘留李卫星时,他妻子跑到派出所问原因,"我们只能说是打架了,如果实话实说,将来他妻子非和他离婚不可。" 尚文州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机关对谁都一样。
"这不属于强奸,也不是非法拘禁,更不是故意伤害,我们是依法执法,但如果没有法律让我们依据,这真的很难办。"


案例

17岁少年住校后缺乏管教,鸡奸10岁男童

17岁的小朱是荥阳一乡镇的高中生,虽然成绩一向不错,但自从住校后,家长管得少了。由于学校管理上的一些疏漏,他时不时趁自习时逃学。

游戏厅、黑网吧遍布学校周边,这里成了小朱经常光顾的场所。在此过程中,小朱结识了一些“小混混”。

2011年12月30日,小朱称自己过生日,召集一群学生前来祝贺。饭后,他把一名10岁的男生小王带到一家能上网的旅社,劝其喝酒。由于电脑上有黄色电影,小朱看过后心生邪念,将小王鸡奸,并威胁其不能报案。

今年1月7日,小王在一家台球厅发现小朱后报警,小朱被当场抓获。而这件事一直烙在小王的心里,成了难以消除的阴影。


案例
2002年3月15日,当民警押解着马伟明回到康乐县城时,谁都没想到眼前这个人,竟是一起前所未闻的鸡奸杀人案的凶手。

康乐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继录告诉记者,这种性质的案件在康乐县还是第一次。而这一天对康乐县公安局的民警们来说,却是一个值得骄傲和自豪的日子。奋战了6个昼夜后,他们终于将杀害学生牟永明后窜逃的凶手马伟明抓获。

接到报案

2002年3月9日下午2时,康乐县公安局景古派出所接到两名乡政府干部报案:“在景古河滩发现了一具被掩埋的无名尸。”

接报后,正在景古派出所检查工作的县公安局教导员赵得荣一面立即组织民警赶到案发现场,进行现场保护和先期调查处置工作;一面向正在出差的局长古永安进行了汇报,古局长接报后,电话指示副局长陈继录带领刑二队和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迅速展开勘验现场的工作。

现场位于景古乡杨家河河滩,一具无名男尸被掩埋于沙土之中,右腿和右手暴露在沙土外。男尸上身穿花色线衣,下半身裸露,身高1.69米,皮肤苍白,表情扭曲,臀部有少量白斑,根据死者头部呈多处开放性、粉碎性颅骨骨折等迹象,确定死者为颅脑损伤骨折而死亡,死亡时间为5天以前。

显然,这是一起恶性凶杀案。

根据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得知:死者名叫牟永明,现年15岁,系康乐二中初一学生,家住普巴乡牟家窑村,租住在景古街道。

康乐县公安局局长古永安、教导员赵得荣和副局长陈继录决定立即成立专案侦破组开展工作,并召开了案情分析会议。

在案情分析会上,经大家讨论初步认为:1.死者是一名学生,有同学间产生矛盾、报复杀人的可能性;2.现场距杨家河村村民住宅不足100米,周围有明显的自行车车轮痕迹,留有用铁锨掩埋尸体的痕迹,说明凶手为本村或附近村子的人的可能性比较大;3.根据死者下半身裸体,臀部有少量精液斑,死者有被“鸡奸”的可能,说明凶手平时行为不端,作风不正;4.由于发案距报案有一段时间,凶手可能已经潜逃。

根据以上情况,专案组将警力分为两组:一组由刑二队队长李国涛和指导员马永福带领,调查走访死者的同学和教职工以及与死者有矛盾的人。

二组由刑一队队长杨仲福和景古派出所所长赵廷庭负责调查走访杨家河和邻村平时有劣迹的人。展开调查

经查证,死者平时人缘很好,品学兼优,是初一(2)班的班长。近日并未与他人发生过矛盾,牟永明2月28日到学校报名后就再也没有人见过他。
经过专案组全体民警一夜的调查,案情毫无进展。

案例
《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稽查处处长李某,利用QQ漂流瓶结识15岁以下的男童,然后将他们诱骗到家中实施性侵,一名年仅13岁的男童在两三个月内被猥亵鸡奸6次。在李某的QQ联系人里,有160多个13岁以下未成年人,目前已确认至少有4名未成年人受到李某性侵,目前李某因涉嫌猥亵男童被警方拘留。
  看到这名“变态处长”的恶行,普通公众在义愤填膺的同时,最关心的一定是这个变态狂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罚。
  单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看,对李某的定罪并不难。正如警方透露的,李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但无法扯上强奸罪,因为按我国现行刑法,只有男性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或者对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才算强奸罪。在本案中,受到性侵犯的对象是男性,不符合我国强奸罪的基本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猥亵儿童罪,刑法的规定是按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罪从重处罚。但从本案来看,李某并未“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处罚幅度只能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围内。也就是说,无论猥亵多少名男童,情节如何恶劣,判刑都不会超过5年。这就是法律的缺陷和尴尬所在。
  横向比较一下:如果性侵对象换成未满14周岁的幼女,那么按刑法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和奸淫幼女多人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本案中,李某对男童除了实施典型的猥亵行为外,显然还多次实施奸淫行为,即刑法理论所说的“鸡奸”。按照与时俱进的观点,同性间的肛交不应再被排除在“性交”之外。事实上,公安部门在认定卖淫嫖娼违法以及司法机关在认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罪时已经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讲,“变态处长”对男童实施鸡奸应认定为奸淫行为。
  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已有的司法实践,我们都没理由再将对男童的鸡奸行为混入猥亵了,否则法律就严重落后于时代,对受害者不公,让犯罪者窃笑。而如果从刑事责任角度看,法律缺陷就更明显。仅就“变态处长”的行为而论,按照猥亵儿童定罪,最高刑期5年,而如果按强奸罪处罚,根据情节则是10年以上徒刑。这仅是理论上的推断,最新司法判决显示,广西桂平一六旬老汉猥亵强奸三幼女获刑17年。
  有律师称,对李某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这种想法不错,但在法律上行不通。我们可以把同性鸡奸行为从猥亵范围中拿走,但“封闭式”的强奸罪规定无法打开一扇窗,顺利接纳它。鉴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这种变通做法不为法律所容。
  不久前13岁男孩“被性服务”击中了刑法强奸罪的一个软肋,而今天的“变态处长”鸡奸男童则暴露了刑法关于性犯罪整体结构的重大缺陷。单靠司法无力解决问题,必须寄望于刑法的修改。

案例
阿华的行为在刑法上仍是空白。
  鸡奸这类行为刑法上仍是空白,不属于犯罪,嘉兴警方只能以猥亵他人处以治安拘留
  法学专家:修订"强奸罪"条件不成熟,建议取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性别限制,使男男性侵入刑
  昨天上午,33岁的贵州男子阿华(化名)低头走出嘉兴秀洲区拘留所,因为猥亵他人,阿华被治安拘留了14天。
  受害者也是一个男人--22岁的安徽小伙小胡(化名)。小胡今年刚刚大学毕业,和阿华是同事。
  尽管阿华已因猥亵受到处罚,但在小胡看来,自己遭受的屈辱要严重得多:他被"强奸"了。
  小伙报警:他侵犯了我
  8月1日大清早,两个男人跑到王店派出所,年轻小伙一脸怒气,年长一点的男人左眼有块大乌青。
  民警的第一反应是:打架了?但奇怪的是,受伤的男子一直说自己活该被打,都是自己不好。
  这两个男人就是小胡和阿华,都在嘉兴王店某公司工作。小胡进公司才半个多月,阿华已经呆了七八年,是一名采购员。
  小胡对民警说,自己打人确实不对,但也是有原因的。
  他支支吾吾半天,脸都涨红了,才说出实情。
  "当天凌晨,两人都喝了点酒,阿华趁小胡喝得晕晕乎乎的,侵犯了他。"嘉兴市秀洲区公安分局王店派出所民警李德华说,小胡打了阿华两拳,事后还不解气,就把他拉到了派出所。
  "我肯定是不愿意的,当时我也喝了酒,迷迷糊糊的,要是清醒的话,肯定不会让他这么做。"小胡对民警说,"他对我做了这种事情,作为一个男的,我的心理受到了很大的打击,我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他。"
  阿华承认有预谋
  据民警了解,小胡来到王店后,人生地不熟,阿华平时对他颇为照顾,但并未表现出异常。
  7月31日晚上10点多,小胡接到阿华电话,约他去王店镇上吃夜宵。
  小胡当时在公司宿舍,因为厂区离镇上有五六公里路,他就和阿华说:"太晚了,没车,不去了"。没想到,阿华叫了辆三轮车来接他。
  夜宵地点是镇上的一个烧烤摊,期间他们遇到了另外一个朋友,三人当晚共喝了一大桶扎啤,另加五六瓶啤酒。
  凌晨1点多,小胡已经喝得晕乎乎了,阿华对他说,晚上没车回厂里,附近开个房间睡一晚算了。
  小胡没多想,和阿华一起去了宾馆。
  房间是个大床房,小胡先进去洗澡,洗完就倒床上睡觉了。迷迷糊糊中,他感到不太对劲:"有人摸我的生殖器,肛门也被什么东西顶了两下,感觉很痛,我马上惊醒了。"
  睁开眼,小胡不敢相信发生的一切,他推开阿华,拿着衣服跑到门外,穿好衣服后,他越想越气,又跑回房间打了阿华两拳。
  阿华没有还手。
  在派出所里,阿华承认自己是有预谋的:"我当时就是想叫他去喝酒,喝得晚了他肯定回不去,之后我就可以和他开房间睡觉,我是准备和他发生性关系的。"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阿华事先就准备好了避孕套,订好了宾馆房间。
  他的心里有个秘密
  其实,阿华有老婆有孩子,多年来,老婆一直和他一起在外打工。
  阿华对民警说,自己心里有个秘密,多年来从没和别人说过。
  "我从小就对男人有特别的兴趣。"阿华说,大概十七八岁的时候,他就感觉"跟男人要好玩一点",懂事之后,看到男人长得帅一点,就想和他亲近。小胡1.75米,戴个眼镜,白白净净,眉清目秀。
  "我看他长得不错,就有了这个想法。"阿华说,自己以前也从没和其他男人发生过性关系,这次喝了点酒,有点冲动。
  事情发生后,小胡回了安徽老家,记者拨通了他的电话,他说:"我不想说。"
  男人被性侵
  为何难以入刑
  男性遭性侵在《刑法》上的空白,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从2006年起,全国两会上多次出现相关提案、议案,但至今仍未在《刑法》上得到体现。
  为什么这个改变这么难?昨天,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
  刘先生曾在2006年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刑法》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多年来,他一直致力于推动这项工作,是该领域的权威专家。
"鸡奸"曾属于流氓罪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鸡奸幼童的;强行鸡奸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鸡奸,情节严重的",构成流氓罪。
  但《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取消了被称为"一个筐"的流氓罪。也就是说,现行《刑法》中,成年男男强奸(或女对男的强奸和强制猥亵),如果没有其他犯罪情节,不构成犯罪。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到"同性性行为",但它实际是把强制实施同性性行为归入了"猥亵他人"之中。
  曾建议取消强奸罪的
  性别限制
  但是我认为,严重的同性性侵犯即男男强奸,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性权利和人身权利,有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仅仅作为一般猥亵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打击力度显然不够。
  因此,我在2006年的提案中,提供了两个相关条款的修改方案:
  其一,修改"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对两罪被害人性别的限制,后者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男男强奸、女女强奸)归入强奸罪,把强制猥亵同性归入"强制猥亵罪"。
  其二,不修改"强奸罪"条款,而只修改"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该罪对被害人性别的限制,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男男强奸、女女强奸)和其他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归入其中。
  重新定义"强奸罪"
  目前还不成熟
  按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发展趋势来看,修改"强奸罪方案"更符合,但刑法上强奸罪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远非将"妇女"改为"他人"就可解决问题。
  这牵涉到要重新定义"性交"(比如肛交、口交等),会引起诸多法律(包括妇女、儿童的相关法律)的连锁反应,必然会造成刑法适用以及刑法理论的混乱。
  综合考虑,我认为在现阶段,以修正案的方式,将"强制猥亵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罪"(立法例有日本、俄罗斯、瑞士、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刑法),似更为稳妥可行。
  全面改造"强奸罪",须到全面修订刑法之时(类似于1997年那样),有待刑法理论、社会观念等方面的条件进一步成熟。

【环球时报记者刘皓然】马来西亚上诉法院7日裁定,反对党领袖、前总理安瓦尔鸡奸罪名成立,将面临5年有期徒刑。

美联社称,安瓦尔于2008年因与一名男性助手发生不正当关系遭鸡奸罪指控,但法院于2012年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其无罪。7日,马来西亚上诉法院法官表示之前的无罪判决是“错误的”。这次定罪意味着安瓦尔将失去本月在雪兰莪州举行的关键性选举的参选机会,与该州首席部长一职失之交臂。

美国人权监察站方面表示,马来西亚司法界风向的突然转变无非就是想“把安瓦尔踢出政界”。

这一罪名针对同性强奸的行为。在中国目前还没有这个罪名。在我国,强奸罪的客体只能够是女性。客体是男性不被看作强奸罪。如果男性遭遇到其他男性的性侵犯,如果导致伤害,可以归类于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针对未成年男性的性侵犯,可以归类于侮辱妇女儿童罪。针对男性强行发生性行为是我国刑法立法面对的新课题,目前这方面的讨论很多,但是未曾进入人大动议的进程。

案例
一提到“性骚扰”,人们往往将它等同于女性遭到男性的侵犯。然而近日,一位年仅20岁的小伙子,来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为他主持公道,理由是,他遭到了自己同性老板的性骚扰。面对这一案例,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为难了,因为在国家的法律条文里,只侧重保护女性的性权利,却没有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条款,更没有把同性间的性暴力侵犯列入其中。在苏州,这案例的出现也尚属首次。
  起端:外地来苏打工遇“知音”
  2005年6月的一天,苏州的最高气温已经超过35℃,来自江苏徐州年仅20岁的小伙子陈刚(化名),告别父母孤身一人来到他向往以久的美丽古城——苏州,他想在这里找到一份工作,除了减轻家庭负担的同时也希望从此以后自己能够自立,并有所作为。带着这一憧憬,陈刚开始奔走于苏州的各家人力资源公司,同时也留意路边贴的各种招聘广告。但由于这些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工作,需要一定的文化知识或技能要求,对于知识层面不高的他无疑是不能胜任。而路边贴的一些招聘广告,有些条件相当具有诱惑力,月薪甚至在万元以上,但前提是长相和身高必须经得起“考验”。陈刚当然明白这些招聘广告背后的真实含义,他只想靠自己“干净”的劳动去获取报酬,于是,这条生财捷径被他否定了。
  就这样,日子一天天过去,从家里带来的钱也所剩无几,工作却依然无着落。6月13日早上,陈刚来到了位于火车站旁边的钱万里桥小商品,希望在那里能找到工作,可忙碌了一上午,希望还是落空。中午12点左右,热辣辣的阳光无情地照在他身上。刚好,在钱万里桥小商品附近有一草地,且处在阳光的背面,很多外来者都躺在草地上休息,1点钟左右,睡意袭来的李刚感觉身边多了一人,微微睁开眼,只见一名40多岁的男子正对着自己看。“我的第一反应是,是不是遇到坏人了,反正身上没钱,随便你怎样都行。”陈刚陈述道。。“没想到这位中年男子开始坐在我身旁,主动和我说话,见他如此和蔼,我也放弃了警觉和他攀谈,当他得知我正在为找工作的事发愁后,他说他开了一家店需要人手,如果愿意可以到他那里上班,包吃包住,每个月的工资为500元,并还告诉我他叫李华(化名),大家都称他为李老板。见他不像坏人也不像说谎的样子,我怀着感激的心情同意跟他走”。于是,他坐上了中年人的自行车,前往他们的目的地———横塘。一路上,两人轮流换着骑自行车,也不停地聊着各自的生活。得知李老板已经结婚,并有一个20岁上下的女儿。
  事发:半夜搞“突袭”惨遭性暴力
  俗话说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在苏州无亲戚朋友的陈刚此时将李老板当成了自己的恩人。
  李老板将陈刚带到了位于横塘的店里,这是一家专门经营瓷砖的小店,这家店既做门面又当仓库,另外还是晚上睡觉的地方。和他们同住的还有李老板的另外一名老乡。当天晚上,陈刚和老板打地铺睡在仓库的门口,一个老乡则睡在仓库里相隔约十多米的地方。因为很累陈刚一会就进入了梦乡。“到了半夜的时候,我突然被一种很怪异的动作吵醒,只见李老板不知何时睡到了自己身边,且一只手伸到我的内裤里正摸着我的下身,另一只手则放在我的屁股后面,用手指抠我的肛门。我吓了一跳,赶紧坐了起来,制止他的这种行为,并拒绝了他的无理要求。”说这话的时候,陈刚显得有点羞涩。眼看自己的目的没达到,李老板开始威胁陈刚,并恶狠狠的对小林说:“你要是敢把今天的事情说出去,我就把你赶走,你一分钱都没有,只能饿死街头。”
  面对这份好不容易才得到的工作,陈刚保持了沉默,在仓库的角落坐了一晚上来捍卫自己的“清白”。第二天晚上,陈刚在心里想着千万不要睡,但睡意却一阵阵袭来。夜深人静的时刻,前一晚的事情又一次重演,只是这一次,李老板更变本加厉,直接用自己的生殖器插陈刚的肛门,疼的他想大叫,但因为旁边还有一人,陈刚只好忍着,而这次的时间长达20分钟之久。从6月13日到6月19日,在一个星期的时间里,李老板共对他实行了3次性骚扰,且每次时间都在逐渐延长。为此,一到晚上,陈刚就害怕,想跑,却不愿丢掉这份工作。由于无法忍受,6月20日,他向李老板撒了一个谎,说自己要到常熟去看女朋友,希望老板能给他点钱。于是他拿着李老板给他的80元钱,走出了那个仓库,走进了横塘派出所报案,因为找的不是派出所工作人员而是保安,保安告诉他,由于他拿不出任何的证据,派出所是不能帮他立案的,让他回去找到证据后再来,所以事情并未解决。而李老板发现陈刚不见后,则打电话给他,在电话里表示希望他能回去。6月23日,实在没地方可去的陈刚再次来到仓库,在这天夜里,他又一次遭到了同性老板的“蹂躏”。陈刚在说这些话的时候,头一直低着,身体也在不停的颤抖。1米73个头的小伙子,说话的声音很轻,而且伴随着轻微的哭泣声。他告诉记者,自从老板对他做了这样的事情后,曾经哭过好几次。
  每个人都有极限的忍耐力,陈刚也不例外。6月24日,他趁老板到外地出差之际跑了出来,先是去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然后来到虎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为他主持公道。
  为取得相应的证据,昨日中午,在法官及相关人士的帮助下,陈刚拨通了李老板的电话,表示自己无处可归,希望能回去,李老板在电话里爽快的同意。但当陈刚提出回去后,希望李老板不要再对他进行性骚扰,李沉默了一会,随即语气很凶的对陈刚说,没有的事不要乱讲,并否认对陈刚实行过性侵犯,同时还告诉陈刚,就算去派出所自己也不怕,因为没任何证据。对于这起案子,苏州市虎丘区法院的徐法官称,以往法院从未碰到过相类似的案件,只有女性受到异性性骚扰的例子,可以说这样的案例在苏州还是首次。现在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只是从女性性骚扰的角度制订的,男性受到性骚扰特别是受到同性骚扰的立法,还是空缺,属于真空状态。所以,对于这起案件,从法院的本意来讲,陈刚是受害者,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国家没这方面的法律条文,作为执法者,也不知该如何处理。他还表示,不仅女性的性权利需要保护,男性的性权利同样也需要保护。因为,过去女性遭遇性侵犯的比较多,因此我们在制定刑法时,当初只考虑对女性性权利进行保护。其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这条根本原则,就包含男女性权利保护上的平等。
  目前,社会发展越来越开放,男性或者女性遭遇性及同性性侵犯的,甚至男性遭遇女性性侵犯的都有了,但是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不能立案,不能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公安:需要直接或间接的证据
  遇到此事,很多人或许会保持沉没,而陈刚却勇敢的来到法院为自己维权,但法庭如果立案,也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苏州市公安局政治处的奚副处长表示对受害者表示同情,但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必须要有证据,这证据可以是人证也可以是物证,受害者在事发后最好通过医院鉴定,这也是一个很好的物证。但现在,这名小伙无任何证据能证明此事,也给公安机关的调查带来难度。值得注意的是,对同性一方强行进行性行为侵害,其身心的伤害是严重的。。所以,同性性侵犯的受害方,容易产生较为严重的厌世情绪,更应该从其心理上进行安抚和治疗,而施暴方则可能长期处于性压抑状态或存在性心理障碍,若不能正确引导和及时治疗,将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法律人士:“新生事物”考验立法
  那么,作为法律界人士又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呢?苏州华为律师事务所宋红波律师认为:按照司法解释,同性性侵犯行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同性的他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进行猥亵。对于此类案件,首先,在我国刑法上是个立法盲点。刑法上并没有相应的罪名,比较接近的是猥亵罪,但此罪名下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或者儿童,与本案不符。另一个相近的罪名是侮辱罪,但侮辱罪的构成必须符合“公然”进行的要求。尽管如此,宋律师表示,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有关此类同性间性侵犯问题的规定,但这种行为的民事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到明显的身体伤害,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侵犯人格权之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害人行为同时造成了受害人身体伤害,那么受害人亦可进一步要求相应赔偿。但无论如何,此类“新生事物”的出现正考验着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
  苏州另一专门从事法律研究的教授也表示,妇女的性权利受法律保护,男子的性权利亦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这样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通过现行《刑法》来处罚,就应当通过严厉的民事制裁来惩罚,而民事制裁的最有效途径就是经济处罚。既然《刑法》不用“犯罪”来处罚这种行为,就说明这种行为的伤害主要是精神方面的,那就必须用高额的精神赔偿来祢补。对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任何同情和姑息,就是对它的保护和变相放纵,就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所以,立法刻不容缓。

案例
  12岁的小学生小勇(化名)独自路过小巷时,被初二男生小木(化名)劫财30元。更让人想不到的是,这名初二男生竟将小学生给强暴了。日前,厦门某区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而且缓刑5年。
  据了解,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定罪,一直是我国法律的漏洞、盲点,因此,法官也很难以强奸罪惩罚此类罪犯。对此,有网友担心:“如果罪犯强奸了受害人,但没有抢劫,那怎么办?难道任他逍遥法外?”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男性被同性强奸的案例,虽然不多,但件件令人咋舌,而且大多数处理结果是“无法治罪,赔钱了事,甚至没有赔偿”。
  事件:初中生强暴小学生
  去年3月26日下午,湖里某中学初二男生小木伙同一网友“猫哥”外出上网,之后发现身上没钱坐车回家了。咋办呢?两人 “一拍即合”,就来到塘边社旁的一条小巷,刚好放学回家的小学生小勇经过这里,两人将小勇拦下,准备搜身劫财,但遭到反抗,随后他们打了小勇JB掌,然后搜身,发现小勇身上没钱。两人并未就此罢休,而是押着小勇,让小勇把他俩带到小勇的暂住处,刚好,小勇家人没在,于是,他们二人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房间里的抽屉撬开,搜得现金30元。
  小勇原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但令人发指的一幕发生了:拿到钱后,小木竟然又让小勇趴在床铺上,将小勇强暴了。但因不够润滑,这时,小木竟然跑去厨房找来炒菜用的食用油,倒出几滴涂在生Z器上“润滑”,然后继续猥亵小勇。
  事发当时,“猫哥”就在旁边翻箱倒柜地找钱。几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内将小木抓获。
  经协议,小木家人赔偿给小勇2万元,对方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判决。据了解,此前,小木父母管教儿子较为严格,但后来,小木背着父母常去黑网吧,并对网吧电脑里的淫秽录像 “上瘾”。说白了,小木“性侵”小勇,纯属模仿淫秽录像里一情节。
  念及小木作案时未满18岁,且认罪态度好,因此一审法院判了缓刑。
  漏洞: “鸡奸”不算刑案?
  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定罪,一直是我国法律的漏洞、盲点。现行《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说,强奸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因此,按照目前的《刑法》,此类案件是不可能以强奸罪论罪的。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就意味着,男性受害者一旦受到侵害,也无法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只能得到一些民事赔偿。
  林敏辉说,对于“鸡奸”的行为,不能以强奸罪来对行为人进行刑事上的处罚,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此类案件,要么不定罪,要么往往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这样的结果使这种行为的罪过与社会危害性、与责罚不成正比,无法达到制裁和震慑这种行为的目的,也无法有效防止这类行为的发生。他建议,尽快修改“强奸罪”,取消对该罪名被害人性别的限制,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
  相比之下,国外对男性性权利的立法保护就比较健全,如德国规定将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日本、瑞士的法律更是规定使用暴力、胁迫猥亵13周岁以上的男女,构成强制猥亵罪,包括对男性公民的“鸡奸”等侵害性权利的犯罪行为。
  专家担心,随着社会越来越包容,同性恋者会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如果对于“性”的犯罪不能有清晰的界定,那么还有什么能限制住如此庞大群体试图强暴的“性”冲动呢?而且,此类强奸和《刑法》中规定的“强奸罪”中的强奸一样会传播性病、艾滋病,乃至乙肝等。
  网友质疑
  如果受害人被强奸后没有受轻伤,怎么办?基于现在这样的法律逻辑,如果有人控制不住自己的X欲,又不想被法律惩处,最安全的办法是去强奸男人。当这些人发泄了自己的兽欲又没有让对方受伤的时候,他们就不必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市民观点
  强奸男人也是强奸,不能因为被害对象是男孩或男人而不追究实施强奸者的违法行为,否则会有更多伤害公民的行为发生。在强奸罪里面,不能将男人从受害人里面排除。
  既然男女平等,那就应该给男性以同样的性保护权利,按照目前国际性学研究的权威观点,2%—4%的男性有同性性倾向,存在这个事实,就要承认他们的存在,给予他们应有的权利,男性也需要“性保护”。
  专家说法:《刑法》不改案件不断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不改,案件不断。因此,我认为应增加 “侮辱儿童”等刑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倘若行为人猥亵的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那么可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强制侮辱的是14周岁以下的儿童,就会发生定性上的困难,无法对其进行刑法规制。既不可按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来处理,也不能按照猥亵儿童罪来处理。
  所以,如果行为人出于刺激或满足X欲的意图而在非公然状态下强制侮辱幼女或男童,那么处理就会非常困难。应当说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因此,只要在立法中增加“侮辱儿童”的规定,上述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男子也完全可能成为被猥亵、侮辱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再排除对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男子不受强制猥亵、侮辱的权利的保护,就不妥当。因此,应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妇女”修改为“他人”,相应将罪名确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这样,通过对立法作微小的修改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实践的需求,将长期以来游离于刑法之外的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子不受强制猥亵、侮辱的权利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保护男孩迫在眉睫
  集美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巨东红:目前我们对强奸罪的认定,过分强调性别的区别,保护的群体就是女性。其实男性的性安全也应该受到保护,尤其是未成年男性的性安全。
  例如,强奸男性幼童的事,这几年在一些城市、乡村都有发生,甚至有一小部分人,就是有这样的癖好。有些人就是明目张胆地在钻法律的空子,因为他们的违法成本比较低。那些被强奸的男童,他们身心受到的伤害,不会比女性少,但正是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很多受害者都是忍气吞声,或是得到一点经济赔偿,就息事宁人。
  这几年,学界也一直在讨论这个问题,但国家立法还没有引起重视,我们没有办法依法去处罚这些行为不当者,只能去找一些边缘的、可以套得上的罪名,这实际上也就是纵容了对男性的强奸。
  链接:近年来发生的几起男性强奸男性的案件
  1、2007年12月15日晚,河南郑州,16岁少年希望成为艺人,却被自称 “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男子诱骗后强暴,男孩父母哭诉无门。
  2、2009年3月18日凌晨,河北石家庄,两男子先抢劫后强奸一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只能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却因《刑法》中无相关表述而无法追究。
  3、2009年8年22日,广东东莞,男保安劫持12岁男孩并将其强奸,同时还强迫男孩拍裸照。
  4、2009年12月19日,山西太原,18岁外来打工小伙被男子灌醉后强奸,由于法律不能帮助他,于是他纠集朋友将强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顿、并实施抢劫后逃走。
  5、2010年10月24日凌晨1时,广东深圳,酒后男保安强奸同寝室的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两人后私下解决。
  6、2010年5月9日深夜,42岁男保安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案例
2月15日,16岁少年小钱(化名)被自称是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李某强暴。当小钱的家人想寻求法律帮助时,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难题:对于李某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到底应该如何定罪量刑,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专家呼吁,加强对我国男性性权利方面的保护。
梦想少年遭遇性侵害  
  小钱家住郑州某都市村庄,长相俊美的他一直梦想当个艺人。2007年12月初经亲戚介绍认识了自称是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李某,李某声称能帮小钱搞到内部指标,于是小钱家人花了很多心思和李某"密切"关系。12月15日,李某酒足饭饱后拍着胸脯说事情包在他身上,小钱元旦后就能去学校报到。
  当晚,李某让小钱到其住处填写所谓的志愿表,不想第二天才回来的小钱闷在屋里一整天不愿出门,晚上小钱告诉家人自己不愿意上艺校了。看到他的反常情绪,家人反复询问后不禁大吃一惊:原来,15日晚,李某把小钱带到其住处后,一个劲夸小钱长得漂亮,并以检查身体条件为由要求小钱脱光衣服,随后对其进行了鸡奸。
  小钱家人听后火冒三丈,他们怒气冲冲地来到李某住处,却发现已是人去楼空。
定罪量刑的法律盲点  
  小钱父母很伤心也很气愤,表示一定要为儿子讨个公道。可当他们想寻求法律途径时,却遇到了难题。原来,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鸡奸行为。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四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鸡奸行为的规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对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鸡奸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一直是法律上的漏洞盲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说**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鸡奸不属于**罪。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此类案件,要么不定罪,要么往往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当小钱父母询问能否以**罪论处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朱广晓律师这样回答。
专家呼吁保护男性性权利  
  我国现在的法律找不到有关鸡奸行为的规定,因此受害者一旦受到侵害也无法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只能得到一些民事赔偿。
  我国《刑法》基本上没有涉及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男性性权利保护工作亟待加强。相比之下,国外对男性性权利的立法保护就比较健全,如德国规定将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罪;日本、瑞士的法律更是规定使用暴力、胁迫猥亵13周岁以上的男女,构成强制猥亵罪,包括对男性公民的鸡奸等侵害性权利的犯罪行为。
  而我国在男性性权利保护方面的空白,已引起法务及政府工作人员重视,并提出应对《刑法》作相应修改。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大学外语学院院长范谊曾提交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同性性侵害罪",并处以与**罪相同的司法量刑;或者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把**罪的外延扩大到同性性侵害行为,为制裁和震慑同性性侵害提供法律依据。
新闻延伸
  对鸡奸行为的量刑方式
  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针对鸡奸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量刑方式:
以侮辱罪论处  
  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依据规定,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侮辱罪,所以以侮辱罪来定性实在有些牵强。同时,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相比,这样的量刑实际上也存在一种放纵的后果。
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它的构成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否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我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章虽然规定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为轻伤,但是现实中的鉴定实施起来却并不容易。"特别是一些受害人被侵害后采取了沉默态度,待到发现时,伤势已经好了,根本无从鉴定。"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如果实施鸡奸行为者没有造成受害人身体部位的损伤,那么连故意伤害罪也靠不上边了,这时候又该向那个罪名上靠拢呢?"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广要分析说。
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论处  
  鸡奸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案例在我国也有出现。如2004年轰动一时的大连少年被男老板鸡奸案,虽然当时有证人及医生鉴定该少年肛门流血破裂,但因为缺少法律规定,法院最后只是判了民事赔偿部分,公安机关也只是对该老板进行了15天的行政拘留

个人评论:在这个世界上无论是基督教国家还是伊斯兰教国家,对于强奸男人都是有明确刑法的。中国,这么多年了,忽视强奸男人罪行的入刑法,身居高位的人是不是太冷漠了!

大家要注意,特别是年轻男人要小心!以网上恋爱,仙人跳,或者是帮忙介绍工作为名,把年轻帅哥骗到宾馆房间,下药或者直接强迫鸡奸,一是因为中国人面子薄男人被性侵不敢出声,二是法律姑息养奸,所以这种卑劣罪行正在天朝横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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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59159a 金币 +6 转帖分享,红包献上! 2017-9-2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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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倒不是说姑息养奸,法律制定的时候社会环境和现在不一样。人们的认识也不一样了。早以前买卖黄金也是犯罪,相关新闻也有,和公安局对簿公堂的。主要是法律的修订有一系列的程序要走,法律人士的认识也需要不断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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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sl1978821 金币 +2 就是更新的慢了点! 2017-9-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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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情况不断出现,类似案件发生不少,法律也需要进一步跟进完善,不给有违法乱纪想法的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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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应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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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59159a 金币 -3 字数不足,扣3金币。 2017-9-7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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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各种APP贷

很多那种法律擦边球的人,就是利用不完善牟利的。比如那些网络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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